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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 被不起诉于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6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因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 2018年6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于某某、于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考县工业区韩林路“诚信驾校”院内非法开设加油站零售汽油、柴油,从当场查获的账本记录显示销售汽油61732元。违法所得1.5万元案发后退交。被不起诉于某某、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案情,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积极退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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