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牡丹江市**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大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5 日国家电网宁安市农电公司**至**段电网改造,由牡丹江市**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当日9 时许,现场指挥人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指挥于某某驾驶挖掘机挖土将联通公司备用光缆挖断,施工队人员在附近发现军用光缆红色警示牌,警示牌内容有“军地光缆,施工动土请联系”字样,施工队长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宁安市联通公司维修人员。然后与田某某商议因工期紧张,换一个地点继续施工。随后杨某某驱车到宁安市**镇接宁安市联通公司维修人员。田某某为赶工期让施工队继续挖土施工。王某某及挖掘机驾驶员于某某轻信顺着光缆走向挖土,能避免军用光缆被挖断,遂在**至**方向距离鹿道约5 公里处附近施工挖土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3**** 部队**分队国防一级干线光缆挖断,线路阻断十个小时,期间牡丹江区域驻军多家单位业务受到影响,程控、军综网等部分重要军事相关业务中断。该光缆抢修费用为人民币7600 元,已由牡丹江市江滨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单位联通公司宁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部队**分队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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