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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17日

阳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阳原县*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于2013年开始,雇用邓某某到阳原县*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指导验厂。邓某某在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四次验厂过程中,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以应对验厂公司委派的人员对阳原县*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验厂。在*乙陶瓷有限公司租用原*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瓷器,与*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交接过程中,从*甲陶瓷行政部保险柜内发现多枚国家机关印章、印模,其中有三枚国家机关印章、九枚印模(其中两枚印模正反面都有公章),用于*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验厂文件的公章加盖。后又在行政部文件柜内发现盖有“阳原县环境保护局”、“阳原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专用章”、“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阳原县公安局”、“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家口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专用章”、“宣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体检专用章” 共八个单位公章的多份文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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