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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港保税区**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从事销售平行进口车业务中,为了满足客户尽快提车的要求,从而能够更多地销售车辆,明知机动车临时牌照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的情况下,而非法向个人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临时牌照,用于销售平行进口车时使用,现查实共买卖机动车临时牌照15副。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买卖机动车临时牌照的数量较少,犯罪动机是为了使购车人能够尽快提车从而更多地销售平行进口车,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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