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单某甲(已判决)为了用假房产证借款便到宗某某经营的复印社找到宗某某帮忙制作假房产证,宗某某同意后收取单某甲400元钱,后宗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帮忙制假,于某某收取宗某某给付的200元钱后根据张贴的小广告找到制假证的并用150元钱购得单某甲父亲单某乙名头假房产执照一本交给宗某某,宗某某将假证交给单某甲。
本院认为,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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