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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5时47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拼装四轮车在桃林镇镇北路北侧倒车进入道路时,遇侯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镇北路由西向东行驶,拼装四轮车左后侧底板边梁及底盘左后侧丛梁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侯某某因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三轮摩托车损坏。经事故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已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自首、已赔偿并获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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