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乡**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黑A1****小型客车沿五常市拉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常市红旗乡东大村后大屯时,因操作不当,翻入左侧沟内,致乘车人于某甲(男,65岁)、丁某某(女,68岁)受伤,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丁某某系于某某的母亲,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丁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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