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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后载着其妻子姜某某),沿大连市金州区“小电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谢线”公路左转弯时(T型路口)与宋某某驾驶沿“金谢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辽B****6(辽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于某某、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同年2月24日,姜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姜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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