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祥符区**乡**村**楼**号,现住开封市祥符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豫F****的面包车,沿开封市**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交叉口时,与驾驶电动两轮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在现场拨打110及120电话,在现场归案。经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严重胸部损伤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于某某赔偿朱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共计82.63万元,朱某某近亲属对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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