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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文安县****小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R9****轻型普通货车,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安县新镇二村工业路道口左转弯时,与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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