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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刑不诉〔2023〕2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52岁,公民身份号码1322321971********,*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邢台市新河县**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于2023年5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14日04时许,于某某驾驶冀AF****轻型栏板货车,载其妻子(邢某某)沿中华大街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西路,在超车时与同向梁某某驾驶的冀AS****货车发生刮蹭,后于某某驾驶驾驶的冀AF****号轻型普通货车失控,撞向道路西侧水泥护栏。导致邢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新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邢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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