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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大石桥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辽C****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渤海大街路口右转时,与骑两轮自行车直行的郑某某相撞,致郑某某受伤经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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