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小区**期**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客车,在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与太和东街东南角人行步道上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走的被害人柴某某撞到辗轧。经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鉴定柴某某符合头、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后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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