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6********,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柳丽霞,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松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台线吕家埠村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车辆侧翻,致乘三轮汽车的其妻子高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及乘车的其女儿于某乙受伤,车辆受损。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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