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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住威海市文登区**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鲁******号(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26KM+400M处,由于观察不周,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鲁02/V6470号手扶式拖拉机在前顺向行驶发生追尾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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