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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舞蹈学校老师,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湘HJ****小型普通客车在沅江市***线***地段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路边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了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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