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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544,汉族,大学本科,白城市第*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于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街路口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8日死亡。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2月10日,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被害人家属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出具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过失犯罪,且已赔偿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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