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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通榆县****小区****单元**楼西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0时09分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吉G****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长吉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家店处时,与同向右侧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倒地后被吉G****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发生交通事故头、胸部受机动车车轮碾压致头颅崩裂、胸部严重闭合性损伤死亡。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书证: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司法中心鉴定;(3)交通事故和解书;(4)赔偿款收条。

    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供述 ;

    3、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如实自愿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前科劣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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