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16时30分许,驾驶吉A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农安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1公里路段杨 某某家门前处,与前方同向行人邢某某相撞,事故致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