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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9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农安县********子村3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16时30分许,驾驶吉A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农安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1公里路段杨 某某家门前处,与前方同向行人邢某某相撞,事故致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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