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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代替考试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8261987********,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院**单元**室,**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持有赵某某身份证、准考证进入黄石*中考场,代替赵某某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招生考试,被监考老师吴某某、史某某发现后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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