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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楼**层**号。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印章,制作假残疾人证,在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尧阳游泳健身馆内,以每证人民币70至8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满某某等人售卖,并从中获利,后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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