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镇**村**街**号,现住任丘市**镇**村。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任丘市民政局公章照片并购买伪造印有任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专用章)字样结婚证两本。上述犯罪事实有被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文某某的证言、伪造结婚证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于占成系初犯,其购买、伪造结婚证是为欺骗家人二人已办理结婚证的事实,不是用于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收到假结婚证当日被抓获,未使用该伪造的结婚证,综上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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