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平度市**村**号楼。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利用在农业银行平度支行办理的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共计本金802054.9元,自2014年2月份最后一笔消费还款日期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8月19日平度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同年8月29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于同年9月28日前陆续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但被不起诉于某某是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股东是于某某和妻子仲某某,从账面看公司有净资产1个多亿,不能认定其无还款能力,故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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