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偷越国境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1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于某某因故被限制出境,遂托人为自己办理了名为候某某的假户口并办理了护照,后其于2012年至2018年间持候某某名字护照往返出入至俄罗斯国15 次进行经商。2019年8月23日,于某某到同江市公安局办理本人护照换发手续时被发现曾经使用假护照出入境,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