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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务工,住佳木斯市**镇**村。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办理“李某某、潘某某、耿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庄某某卖淫嫖娼案”过程中发现王**(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沿街民房内组织卖淫女李某某、耿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于某某从中协助王**管理卖淫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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