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镇**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30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陕A****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翼酒店门前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4.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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