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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于某某酒后驾驶黑A3****号牌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双城区**乡**村东道大地里面,被双城分局金河派出所查获,民警将于某某带至双城分局永治派出所办案区抽取血样,民警将于某某的血样送至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7.1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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