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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西省永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和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2019年7月17日因故意伤害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的北斗星牌微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行驶至**街**路口西150米处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26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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