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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9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1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长垣县xx街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一辆豫Gxxx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虞城县木兰大道东段春来小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血液酒精含量不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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