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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4********,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铜川市**小区**,工作单位: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辽L****3号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朱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二路路口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及抽血照片;

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独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饮酒距驾驶车辆时间间隔较长,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经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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