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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住三亚市**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朋友蒋某某等人在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金思达广场对面夜市街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喝了一瓶啤酒,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离开。2019年11月21日00时23分许,车辆途径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支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92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情况说明、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书  记  员:包青旺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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