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号**室,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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