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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街**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时25分许,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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