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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ADY****)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复兴路京东岗时被民警查获。次日0时33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于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当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执法记录仪录像及到案经过等,证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车在本市海淀区复兴路京东岗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 酒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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