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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庆区滨江中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有酒驾嫌疑,经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便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于某某系民营企业股东,在新冠疫情期间主动向医院、护理院、社区等捐赠口罩、消毒水等紧缺物资。疫情恢复期间,主动复工复产,支持地方建设,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相关精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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