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站**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4时40分许,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J****0号**牌小轿车,在尖山区**外环向**站方向行驶时,行驶至**马路立交桥,被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检验,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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