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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A****Y的夏利牌小型汽车,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夏荷轩小区门口外出发,沿景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北旺路交口,右转沿北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兴业道交口,左转沿兴业道由东向西行驶中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0/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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