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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津K****3轻型货车沿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开路由东向西行驶,撞张某某停放的鲁N****M小型轿车和邵某某停放的冀J****1小型轿车,后撞王某某的门,事故后于某某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撞孙某某搭建的饭棚,致三方车辆及门、饭棚损坏。经鉴定推算,事故时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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