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12分许,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镇**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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