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广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颖南植物园安置区到市区沙河大桥北头办事,途径******时,被执勤民警拦查。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