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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现住萧县****号,萧县****所职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5月2日2 2时4 5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行驶,行驶至萧县**景区北大门观光大道**路口时,被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血液检测显示,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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