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5月2日2 2时4 5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行驶,行驶至萧县**景区北大门观光大道**路口时,被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血液检测显示,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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