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轿车沿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泰祥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街**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乙醇检验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