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在浙江**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3日21时17分许,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南50米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后经工作获得证据证实,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2020年5月18日于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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