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户,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10时许,古某某酒后驾驶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管理的鲁******号牌黑色别克小轿车在**路**小区北门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本院对被告人古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作为该车辆的管理人,放任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无共同犯罪故意,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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