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街**号,现暂住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本牌二轮摩托车,沿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崇熏路由东向西行至花园桥路段时,被他人举报,后被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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