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洪梅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1日20时08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途经东莞市洪梅镇桥东路洪梅大桥桥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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