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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1区13号,现住本村。1996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武邑县**乡一饭店内饮酒,后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回家,行驶至**乡**街派出所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吹气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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