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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70********,满族,初中文化,个体(自述),群众(自述),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8号牌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由浑南中路出发,向东行驶至国公寨大街左转,向北行驶至新立堡立交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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