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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7********,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家属院****,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于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鲁A*****行驶至元氏县槐阳大街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依法鉴定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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