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故城县**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运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怡水公园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于某某进行检查其结果为90mg/100ml,随后于某某在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妇幼医院的大夫采集了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88mg/100ml。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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